陈少飞(企业家)

简介: 陈少飞,男,汉族,1964年6月1日生,云南省昌宁县人,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昆明市五华区第七届政协委员。原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0年8月16日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展开]

陈少飞(企业家)的个人经历

事件经过

继2009年7月22日审理了整整一天后,2009年7月23日,昆明市中院继续对云铜公司原副总陈少飞、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汝昌及原副总戴琨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审理。陈少飞涉嫌挪用公款7.6亿元、受贿400万元,质证过程中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公诉机关指控陈少飞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郑汝昌和戴琨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云铜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际,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海若和昌立明公司郑汝昌欲认购,并与时任云铜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陈少飞共谋,以“贸易融资”方式解决认购资金的问题。2007年2月,戴琨代表昌立明公司与云铜公司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后陈少飞安排云铜在银行存入4亿元保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郑汝昌等办理了共管资金账户的开户手续;郑汝昌、戴琨等人到银行办理汇票贴现,共获贴现资金9.8137亿元;郑汝昌、戴琨办理划转款手续,将贴现资金中的3.325亿元提供给富邦公司,富邦公司以每股9.5元的价格认购了3500万股云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将贴现资金中的2.375亿元以同样价格认购了2500万股。后陈少飞通知郑汝昌等从贴现资金中再拆借人民币1.9亿元给富邦公司。事后,富邦公司副总吴宝灿送给陈少飞100万元。

云铜股份公司签发给昌立明公司的10亿元汇票到期后,该公司于2007年8月向银行归还了10亿元。以上被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和其它经营活动的资金人民币7.6亿元,于2007年9月、10月间归还了云铜股份公司。

在受贿罪方面,陈少飞利用担任云铜公司副总、总会计师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富邦公司等公司老总、副总贿送的共计400万元。虚报注册资金罪方面,2008年10月30日,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李红媛、张绍琼、陈晓燕三人名义,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

在被抓捕之后,陈少飞的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提出一系列问题,由于鉴定人准备不足无法回答,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2010年 8月16日,云铜原副总陈少飞的辩护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从云南省高院拿到了云铜案的终审判决:维持云铜原副总陈少飞20年刑期的原判。但对原判没收的一处房产,终审判决不予没收。

陈少飞

“贸易融资”3天空手套来9.8亿资金

2010年8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云铜股票案”作出终审判决,云铜股份原副总陈少飞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与一审判决相比,陈少飞刑期没变,但保住了在上海的房产,法院终审撤销了“没收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u2018裕龙花园u2019房产一处”的判决,却追加了一项“其受贿所得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至此,轰动一时“云铜高管系列贪腐案”随着此案的终审判决宣告结束。

2006年云铜股份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当年6月云南铜业对外发布筹资公告,2007年初就有神秘买家买走了大量股份。而这竟是云铜股份公司原副总陈少飞和几个资本运作高手共同操盘下的成果!

2006年11月间,陈少飞、郑汝昌共谋,以郑汝昌成立的昌立明公司为平台,通过与云铜股份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融资合同,以“贸易融资”贴现资金的方式,利用云铜股份公司开具汇票承兑期的时间差,套出云铜股份资金,以此来获得认购云铜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资金。

同年12月,陈少飞得知,申请认购云铜股票的富邦公司没有资金,便主动向该公司董事长郑海若(另处)提议,通过昌立明公司用“贸易融资”贴现资金的方式为该公司解决认购资金,并提出“替云铜股份公司代持1200万股”等交换条件,郑海若也提出还需再借用1.9亿元用于其他投资,双方一拍即合。

陈少飞、郑汝昌、郑海若采用“贸易融资”的方法,仅3天的时间就空手套来9.8亿资金,为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解决了资金问题。最终,富邦公司用其中的3.325亿元认购了3500万股云铜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昌立明公司用其中的2.375亿元,认购了2500万股……而这些钱实际上都出自云铜股份公司。

陈少飞郑汝昌上诉称“无罪”

随着云铜高管系列贪腐案的查处,“云铜股票案”也浮出水面。

2009年10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陈少飞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裕龙花园房产一处;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戴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取非法所得1112425712.21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陈少飞和郑汝昌双双提出上诉,都认为自己无罪,“贸易融资是凭借银行授信采用票据贴现的合法手段有偿低息使用银行资金,资金的所有权性质是银行的,不存在挪用公款,且贸易融资是单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此外,陈少飞提出,“上海裕龙花园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且系分期按揭方式购得,并非使用不当款项购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郑汝昌也表示“昌立明公司的成立是由代办公司代办,并支付代办费用,未实施欺骗手段,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事件结果

“陈少飞、郑汝昌共谋,戴琨受郑汝昌安排参与,利用陈少飞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云铜股份公司7.6亿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郑汝昌、戴琨共谋,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判认定陈少飞非法收受吴某某100万元已退还并属自首及判处没收房产不当,并对其受贿所得400万元未予判决追缴没收不当,应予纠正”,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陈少飞有期徒刑20年,受贿所得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撤销一审判决中“没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u2018裕龙花园u2019房产一处”的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戴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获取非法所得1112425712.21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解析疑问

为何不没收 陈少飞的房产?

No.1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陈少飞、郑汝昌共谋套出云铜股份公司资金7.6亿元,用于昌立明公司和富邦公司认购云铜股票等投资经营活动,云铜股份公司为此向银行和昌立明公司支付现金102552.86万元。这是在挪用云铜的资金。

No.2 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承建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拨付等资金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挪用公款为富邦公司认购云铜股票提供资金后,便通过陈少蓉、吴健平夫妇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00万元。

No.3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2006年10月30日,郑汝昌、戴琨在未出资的情况下,用另案罪犯李红媛、张绍琼、陈晓燕3人的名义,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昌立明公司,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No4 关于没收房产的问题

一审判决所涉上海裕龙花园房产系陈少飞家庭共有财产,有合法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的相关凭证在卷证实,且无证据证实是陈少飞用其非法所得购买,原判对房产判处没收不当。

更新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