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栋(教授)

简介:徐国栋(1961年5月21日—)曾号武汉蛮人、三十亩地园主,现改号东海闲人。是著名民法学家、罗马法学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代表作品如《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西口闲笔》、《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认真地对待民法典》等。发表论文100多篇。翻译英语著作两种,翻译拉丁语著作两种。在国外发表论文、译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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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教授)的个人经历

人物简介

徐国栋,曾号武汉蛮人、三十亩地园主,现改号东海闲人。1961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之后便在法学院前身江西大学法律系开始了其三尺讲台的教学生涯。英文为第二外语;德语为第二外语。另外学习了意大利语、拉丁语和西班牙语。目前以意大利语为最佳,达到听说读写译五会的程度。

人物履历

  1977年7月7日自湖南省南县一中高中毕业。

  1977-1978年在湖南省南县九都山公社火箭大队插队劳动。

  1978年-1982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2年-1984年,在江西大学法律系民诉教研室执教。199年在江西大学进修英语半年。1993年在西南政法学院进修民事诉讼法半年。

  1984年-198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徐国栋

  1987年,分配至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民法教研室教书。同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在职博士生。

  1991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回中南政法学院工作。

  1992年,任讲师。

  1993年,破格任副教授。

  1994年,破格任教授。

  1994年12月-1997年1月,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专攻罗马法。

  1997年5-7月,再次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

  2000年1月,调往厦门大学法学院任教。

  2002年9月-2003年6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当福布莱特访问学者。

  1999年,被确定为国务院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

出版专著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西口闲笔》、《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人性论与市民法》、《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民法哲学》,参编高等学校规划教材《民法学》,另独著“十一五”法学教材《民法总论》。

法学专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外国民法典译丛)/徐国栋主编,2007-6-1版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徐国栋作品系列)/徐国栋著,2007-1-1版

  人性论与市民法(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徐国栋著,2006-9-1版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2004年-2005年号)/徐国栋,2006-3-1版

  魁北克民法典(民法典译丛)/徐国栋,2005-10-1版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徐国栋,2004-10-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删本)/徐国栋,2004-9-1版

  认真地对待民法典(徐国栋作品系列)/徐国栋,2004-2-1版

  绿色民法典草案/徐国栋,2004-5-1版

  智利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译丛.美洲系列)/徐国栋,2002-12-25版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2002年号)/徐国栋,2002-11-9版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民法典译丛.非洲系列)/徐国栋,2002-5-25版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民法典译丛.非洲系列)/徐国栋,2002-5-25版

  蒙古国民法典(民法典译丛.亚洲系列)/徐国栋,2002-5-25版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译丛.亚洲系列/徐国栋,2002-5-25版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徐国栋,2001-10-1版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2001年号)/徐国栋,2001-10-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徐国栋,2001-9-1版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徐国栋,2000-7-1版

  西口闲笔(法窗夜话系列)/徐国栋,2000-3-1版

  法律行为/徐国栋译,1998-8-1版

  引文索引(徐国栋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

  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 /周成泓

  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 /翟巍,,

  对公权力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刘英博

  由法官自由裁量权所想 /黄雪坚

  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翔

  论合同自由原则 /齐艳铭

  论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孟庆凯,,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 /胡颖廉

  论情事变更原则 /张安腾

  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 /谢维雁

  程序与宪政 /谢维雁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张海滨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焦南凡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地方保护主义 /刘海涛

  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刘海涛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王继军,张钧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 /宁杰

  论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和改革 /傅蔚蔚张旭

  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曹诗权

学术演讲

2010年4月15日,徐国栋教授访问南昌大学,在前湖校区为法学院学子们带来了一场关于罗马法的学术盛宴。

4月15日下午2:30,徐教授关于“罗马帝政时期的立宪君主制”的讲座在法学院模拟法庭正式举行,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利子平教授主持。

    徐国栋教授的讲座涵盖了罗马法中的三个问题:拉丁短语“元首喜欢之事具有法律效力”的翻译问题、批驳了学界通行的“宪法为资产阶级所创说”和“罗马公法矮子说”。

    “元首决定之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谚见于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著作《法律阶梯》,这句话在英美法系及中国长期被误译为“元首喜欢之事具有法律效力”。“决定”与“喜欢”的译法是足以完全改变此句话的含义的。徐国栋教授通过对此句话出处段落文本的整体把握,得出结论,这个词应当译作“决定”而非“喜欢”。徐教授还通过分析乌尔比安的政治理想、思想体系,认为乌尔比安不可能说出“元首喜欢之事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句话来。徐教授甚至还从反面考察了疑似“喜欢说”的文本分析。通过对这样一句法谚的更正,使学生们清楚地了解到罗马皇帝并不是任意妄为的。

   徐国栋教授进而提出了罗马有宪法并确立了帝政罗马时期的二元立宪君主制的观点。徐教授通过论述罗马帝政时期的政治习俗、君权民授、元老院对罗马皇帝的制约、敕令制度、国库与皇库的区分等,证明在罗马帝政时期是有制度保证元首的法律不至于是任性的法律的。根据以上的分析,他认为,在古代罗马就已存在着宪法了。利子平院长用精辟的语言将徐国栋教授的观点概括为“国家政治制度中凡是有分权制衡的特性就可以说是有宪法或宪政”,得到了徐教授的认同。

  通过对帝政时期罗马宪法以及宪政分权等问题的研究,提出罗马的公法同样发达,并突出表现在宪法的发展上,进而对我国法律界“罗马只有私法而无公法”的通常观念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如何学习和研究法律回答了同学的提问。徐教授认为,学习罗马法就要去看他的第一手资料,而不是从中国或者英美等其他的作者著述中去寻找。徐教授严谨直率的治学态度和研究作风,让人心生敬佩。讲座结束后现场响起了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 

    

更新日期:20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