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德·盖蒂尔

简介: 埃德蒙德·盖蒂尔Edmund L. Gettier III (1927年出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美国哲学家,马萨诸塞大学艾默斯特分校名誉教授。1963年,他发表了一篇只有三页纸的简单论文,《合理的真实信仰就是真理吗?”》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即盖蒂尔命题),引起广泛讨论,从此声名大噪。这篇论文也成为了认识论领域中的重要文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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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蒙德·盖蒂尔的个人经历

生平简介

埃德蒙德 L. 盖蒂尔(Edmund L. Gettier III,1927-),美国哲学家和马萨诸塞大学的荣誉退休教授(Professor Emeritus),他在1963年发表在Analysis上的一篇只有三页的论文为他赢得了世界声誉,而这篇论文成为了认识论领域中的重要文献之一。

空地上的奶牛TheCowinthefield

认知论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思想实验就是“空地上的奶牛”。它描述的是,一个农民担心自己的获奖的奶牛走丢了。这时送奶工到了农场,他告诉农民不要担心,因为他看到那头奶牛在附近的一块空地上。虽然农民很相信送奶工,但他还是亲自看了看,他看到了熟悉的黑白相间的形状并感到很满意。过了一会,送奶工到那块空地上再次确认。那头奶牛确实在那,但它躲在树林里,而且空地上还有一大张黑白相间的纸缠在树上,很明显,农民把这张纸错当成自己的奶牛了。问题是出现了,虽然奶牛一直都在空地上,但农民说自己知道奶牛在空地上时是否正确?

空地上的奶牛最初是被Edmund Gettier用来批判主流上作为知识的定义的JTB(justified true belief)理论,即当人们相信一件事时,它就成为了知识;这件事在事实上是真的,并且人们有可以验证的理由相信它。在这个实验中,农民相信奶牛在空地上,且被送奶工的证词和他自己对于空地上的黑白相间物的观察所证实。而且经过送奶工后来的证实,这件事也是真实的。尽管如此,农民并没有真正的知道奶牛在那儿,因为他认为奶牛在那儿的推导是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上的。Gettier利用这个实验和其他一些例子,解释了将知识定义为JTB的理论需要修正。

著作简述

文章简介

英文标题: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发表年代:1963

埃德蒙德·盖蒂尔

发表刊物:Analysis, Vol. 23, No.6.(Jun,1963),pp.121-123

简评:这篇论文向传统认识论中的知识标准发出了质疑,他提出即使某些命题满足了对知识的三个要求,但当事人仍不具有知识。

原文翻译

近些年出现了各种的尝试以试图阐述当一个人知道某个命题时的必要充分条件。这些成果通常可以被近似地描述成如下的形式:

(a) S知道P IFF (i)P是真的

(ii)S相信P,并且

(iii) S可以对P作出辩护

比如,奇泽姆(Chisholm)就认为如下条件构成了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

(b)S知道P IFF (i)S接受P

(ii)S有足够证据以接受P,并且

(iii)P是真的

艾耶尔(Ayer)主张的知识的必要充分条件形式如下:

(c)S知道P IFF (i)P是真的

(ii)S相信P是真的,并且

(iii)S有理由相信P是真的

我想说的是形式(a)中的条件并不构成一个真命题的充分条件,因此(a)是假的。同样,如果“有足够证据以接受”或者“有理由相信”这两种说法始终可以代替“可以对XX作出辩护”这种说法的话,那么(b)和(c)也将会是错的。

我首先说明两点。

第一,在“辩护”上--如果“S已经对自己相信P进行了辩护”那么这种辩护是“S知道P”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一个人有可能在“相信一个实际上是错误的命题”上得到辩护。

第二,如果S在“相信P”上能够辩护,并且P包含Q(P entails Q),并且S推论出“Q是从P中产生”的并按照这种推理而接受Q,那么S在“相信Q”上能够辩护。

请记住这两点,下面我将要给出两个例子,为的是说明对一些命题而言,(a)中所描述的三个条件是“S知道P”必要条件,但是同时,这三个条件并不能确保“S知道P”。

案例I:

假设史密斯和琼斯已经申请了同一份工作,并且史密斯有很强的证据证明如下联接命题:

(d)琼斯将要得到工作,琼斯口袋里有十个硬币。

史密斯的证据是(1)公司主席向史密斯保证琼斯将会到面试的最后阶段;(2)史密斯在十分钟前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

命题(d)包含着如下命题:

(e)口袋里有十枚硬币的人将会得到工作。

让我们假设史密斯知道(d)到(e)的这种包含关系(entailment from (d)to(e)),并且接受(e)作为他很强证据(d)的基础。在这个例子中,史密斯十分明显地为相信“(e)是正确的”做出了辩护。

但是,在未来得到工作的是史密斯而不是琼斯,并且史密斯在现在不知道的这个事实;并且,史密斯自己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但是他自己不知道。所以命题(e)依然是真的,但是史密斯借以引出(e)的那个母命题(d)是假的。在这个例子中,以下说法是真的:(i)(e)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e)是真的;(iii)史密斯在相信“(e)是真的”上得到了辩护。但是同样清楚的是史密斯不知道(e)是真的;尽管史密斯不知道他自己的口袋里有多少硬币,而且推论(e)是来自于琼斯口袋中的硬币而不是他自己的口袋,但是对(e)而言,“史密斯自己口袋里的硬币数量”使它成为真的。

案例II:

假设史密斯有很强的证据确信如下的命题:

(f)琼斯有一辆福特汽车。

史密斯的证据可能是:史密斯过去的记忆中琼斯有辆汽车,并且一直记得是福特牌,并且琼斯刚刚邀请史密斯搭乘他的福特汽车。现在假设史密斯有另外一个朋友布朗,史密斯对他的下落完全不知道。史密斯随机地选取三个地名,并且建立了如下三个命题:

(g)要么琼斯有辆福特汽车,要么布朗在波士顿。

(h)要么琼斯有辆福特汽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

(i)要么琼斯有辆福特汽车,要么布朗在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

三个命题中的每一个都被(f)包含(is entailed by (f))。想象史密斯认识到这三个命题和(f)之间的包含关系(entailment)并且进而接受以(f)为基础的(g),(h)和(i)。史密斯正确地由那个“有很强证据确信”的命题推断出(g),(h)和(i)。因此史密斯完全在“相信这三个命题”上得到了辩护。当然,史密斯根本不知道布朗在哪。

现在增加两个新的条件。第一,琼斯没有福特汽车,他仅仅是开着一辆租来的汽车;第二,出于纯粹的巧合,布朗真的在(h)中说到的那个地方,但是史密斯对此一无所知。如果这两个新情况真的出现的话,那么即使在以下三种条件都为真--(i)(h)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h)是真的”;(iii)史密斯在相信“(h)是真的”上的到辩护--史密斯仍然不知道(h)是真的。

这两个案例说明了

定义(a)并没有给出完全充分的条件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确实知道一个给定的命题。在经过适当的更改之后,相同的案例同样足以显示无论定义(b)还是定义(h)都与定义(a)有相同缺陷。

更新日期:20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