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普

简介: 王天普,山东省昌乐县人,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石化执行董事兼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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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普的个人经历

人物履历

1985年7月青岛化工学院(现青岛科技大学)基本有机化工专业本科毕业;

1996年7月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年3月起任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副经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经理;

王天普

2001年7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2001年8月起任中国石化副总裁;

2002年5月起兼任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3年4月起任中国石化高级副总裁;

2003年8月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2005年3月起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裁;

2006年5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任中国石化总裁;

2009年5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并任中国石化总裁;

2011年8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2013年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5年4月27日辞去其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

提请辞呈

2015年4月27日,王天普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请辞呈,辞去其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该辞呈即日生效。

人物违纪

行政记过

2014年1月11日,国务院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包括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在内等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王天普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接受调查

2015年4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

经查,王天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搞利益输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天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搞利益输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王天普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天普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河南省、江西省、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一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658376万元。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产79.5934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责任,对王天普予以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天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天普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王天普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王天普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更新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