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汉年

简介:征汉年,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苏北农村,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化学系)、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987年从苏州大学化学系毕业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1994年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科员级)、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正科级)、副处长、处长(主任)等职务(其中,2004-2006年挂职社区工作),曾担任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为盐城师范学院法政经济学院兼职教授、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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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汉年的个人经历

奖惩

  获得: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二等奖1次;  省级现代化管理成果奖2次;  省级检察理论调研成果奖5次;  江苏省“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称号;  南京大学优秀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江苏省首届法学博士论坛优秀论文奖;  江苏省应用社科研究精品工程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1次;等等

评价

征汉年同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勤勉敬业,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无论是从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还是从工作实绩和组织协调能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以德为先,强化理论学习,党性修养好。征汉年同志始终注重政治学习,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站位。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把握工作主动权,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了本职工作的创新创优发展。2007年、2008年、2009年盐城市检察院指挥办工作连续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出任办公室主任以来,办公室一直被评文明处室。

二、坚持以岗为责,勤勉扎实工作,工作实绩好。征汉年同志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尽心尽职,任劳任怨,善于思考,能够抓住工作重点,协助领导推进工作。参与全省办案流程的制定,先后组织制定了30多万字的《办案制度汇编》和《办案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汇编》,参与指导办理多起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督办、转办和交办多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平台,参与推动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在办公室期间,发挥以文辅政,全力服务全市检察工作,服务基层和干警,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大局、检察信息、督查督办等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集体。

三、坚持以学立身,强化检察技能,业务技能强。征汉年同志注重知识更新,法学功底扎实,完成了从法律门外汉到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业务技能转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市唯一)。征汉年同志能坚持结合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以调研促进办案、以调研指导办案。先后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思想战线》等报刊发表数十篇法学文章。近年来,先后完成全省侦查理论课题和基础检察理论课题2项。获得政府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征汉年

四、坚持以能提效,强化自身磨炼,组织能力强。征汉年同志从国有企业考进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渎职侵权检察处、纪检监察处、反贪综合处、指挥办和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多岗位锤炼,还作为后备干部挂职社区担任党总支副书记,兼职盐城体育学校法律副校长,均取得较好的工作实绩。工作环境的频繁变动和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使征汉年同志的适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有效的锻炼和长足的提高。征汉年同志不保守,不僵化,锐意进取,勤于学习,年富力强,精力充沛,能够适应复杂繁重工作的需要,承担起重任。

五、坚持以身作则,狠抓廉政建设,勤廉表率好。在工作中,征汉年同志坚持不搞形式主义,工作部署讲究可行性,特色工作追求实效性。无论是参与办案,还是撰写材料,都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带头加班加点。平时,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诚待人,清正廉洁。正确对待个人得失,敢于讲真话、办实事、重实效,表里如一,尊重领导,团结助人,群众公认度高,树立了廉洁、正派、务实、高效的良好检察官形象。

言论

尚法明察 , 砺行精臻。

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以及对权力制衡是法律制度的灵魂。

理念支配行动。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和效果。执法理念往往带有根本性,理念决定认识,理念影响态度,理念指导实践。

法律来自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

权力与权利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一个权利意识和制度缺失的社会中,我们更愿意倡导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的追求,这是权利意识形成中的一种对现实的企盼。

奋斗要有目标,干事要有激情,创新要有实效,工作要有业绩。

理性地看待,人与人性,也是体现评价者自身的科学态度!

追求公平正义,最基本要素是“平等”的人格,也许我们的出生、智商、能力“不平等”,但是至少我们的人格和精神上是平等的,这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前提。

法治的内涵,就对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还“权”于民,让民众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

永远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秉持良知,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努力奋斗。

公民权利意识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本土性。只有完善成熟的民众权利本位心理,才能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法治,立法者和执法者才可能设置为完善的民众权利意识的社会基础能够接受的权力运行模式。

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设计中,刑事诉讼中的多元价值应当得到兼顾,力求达成平衡。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必须充分关注和考量刑事侦查指挥构造的形式正义性以及其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过程中,思想家的学说和理论具有启蒙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先导;制度化则是一种体制的保障,是法治思想意识、观念的客观化;而民众的法治心理则是最广泛和坚实的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众的法治心理和权利意识发展到哪一步,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就可以现实地达到相应的水平。

放飞心情,追寻真理,让我缥缥缈缈的闪念,点燃你思想深邃的烟花!

更新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