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远

简介: 王敏远,男,汉族。1959年11月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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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的个人经历

个人简介

       男,汉族。1959年11月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要成就

        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代表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

 

王敏远

 

 

 

 

 

 

 

 

刑诉法案例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我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

  为什么要修改?

  存在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问题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刑事诉讼法调研中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在当年的大修中,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此外,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

  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改并不是意味着1996年的那次修改不成功,像确立“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就是巨大的进步,只是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此次如何修改?

  建议与国际公约衔接

  王敏远建议,此次修法要考虑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王敏远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还是有差距,比如国际公约里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羁押的司法审查的一些规定。那么,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否会以国际公约的底线作为共识?王敏远表示,他还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王敏远称,据他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此外,“如实供述”也会去掉;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等。

  四大焦点

  1.如何修改“如实供述”?

  有上中下三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或入法

  王敏远表示,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有上、中、下三策。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

  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相似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不强迫自证其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我们会选择中策?”记者问道,王敏远表示,有中策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u2018坦白从宽,抗拒从严u2019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王敏远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2.证人作证不公开怎么办?

  视为秘密审判 证人证词不能采信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人出庭很少的问题。对此,王敏远认为,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办案过程的情况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在案件审判中,如果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法官就要裁定,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

  面文章。如果证人坚持不出庭,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王敏远表示,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为何刑讯逼供会屡禁不止?

  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

  王敏远表示,我国本来就禁止刑讯逼供。那为何会屡禁不止?王敏远解释称,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针对“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的观点,王敏远表示,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会造就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4.如何杜绝刑讯逼供?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在“躲猫猫事件”中,暴露出了看守所缺乏监督的问题。如何解决因为缺乏监督,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王敏远认为,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全程录音录像、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等等。

  王敏远表示,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捆住手脚,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需要纠正。

王敏远:刑诉法制度还不够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围绕修正案的讨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努力告一段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未因此而终结,应该说,随着修正案的通过,将从新的起点继续推进,而且,之后的任务可能更为艰巨。

       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只是在立法层面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在实践层面,刑事诉讼法治的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法律修改完善的意义,完全有赖于实践中的相应改变才能实现。

       例如,在明确了诸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具体贯彻人权保障的规定之后,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在今后履职的时候,尤其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应当改变那些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做法,努力按照新法的要求在实践中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显然,这是比法律条文的修改更加艰巨的任务。

       其次,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许多规定,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才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如何做好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是相关部门现在所面临的急需完成的任务。

       例如,修正案规定技术侦查手段的采用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何谓“严格的批准手续”,显然需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将其可能对人权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再次,由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些内容人们认识还有分歧,已经作出的有争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将对司法公正、对人权保障产生怎样的影响,都需要实践的检验。

       例如,修正案所增设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会有怎样的情况发生,修正案保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否会有抵消的效果,都有待实践的检验。重要的是,一旦刑事诉讼实践中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发生与修正案的某些规定直接有关,就应该通过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时予以应对。

       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的问题,再也不能在问题不断积累、经过十几年的等待才予以修改,而应采用刑法修正案那样的方式,及时通过立法修改予以完善。显然,不断地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推进司法公正,这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应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而终结,而应在新的起点不断推进。需要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王敏远: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不是倒退

       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做客中国网、易健特约之“两会”访谈,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解读。在回答网友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时,王敏远说,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去年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公布以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后,这是网友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网友提出来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当中的倒退,我还听到了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有一定程度的误读。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先看看修正案草案是怎么规定的。修正案草案从一读的时候,就是第一次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它的规定是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这是一个原则,也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以及被关押的处所。显然这个原则的规定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又规定了,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家属。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这个和现在一样。但是同时又规定了,如果有碍侦查的话就可以不通知,也是指的所有的刑事案件。现在只限定了三类案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规定了就是,通知是原则,通知是常态;不通知,只有在极特殊、极少量的案件当中才可以以有碍侦查不通知,这显然不是倒退,怎么是倒退呢?

       当然,第二次送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又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仍然在有碍侦查的三类案件当中,三类案件也出现了调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原来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而且仅限于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包括逮捕。也就是说,以后再也不能说这三类案件可以秘密拘捕,捕不在里面,拘留在里面,这个显然我认为又往前推进了一步。我曾经这么解读这个相应的规定,我现在仍然保留这个态度,怎么解读呢?一方面我们看到它往前进了一步,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在通知家属这个问题上都在进步,在往前走,限定了很少量的案件,而且现在逮捕不包括在里面,这就是在往前进步。

更新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