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水

简介:赵江水,男,一九七三年生,汉族,江苏人,硕士学位,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现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教师、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执业证证号:290199120733)。一九九六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二00四年七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在宁夏首届检察官与律师代表队论辩赛银川律师队教练。现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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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水的个人经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主要业绩

二000年至二00一年代表宁夏参加央视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获集体二等奖,个人获初赛优秀辩手。在其承办的案例中汇集了宁夏乃至全国的多达数十起起重大刑事案例,其中包括:

德隆系伊斯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赵某某挪用公款案;

某中央直属国有公司原董事长孙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赵江水

某航空快递宁夏分公司原经理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信用联社原社长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某学校原校长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自治区某部门陈某贪污案;

石嘴山某部门张某某受贿案;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银川、吴忠两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青铜峡金库被盗案;

某医院于某医疗事故案;

某银行支行董某某挪用公款案;

某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渎职失职案;

石嘴山涉枪案等;

除上述重大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贪渎犯罪之外,赵江水律师所经办的案例中基本涉及了刑法中多发的毒品、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等罪种。其办理的案例中有数十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缓刑。

承办案件

1、曹某某,女,某国有企业部门经理,督办案件,因涉嫌协助组织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近341天后,经法庭审理后,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的方式无罪释放。 2、石某某,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督办案件,因涉嫌受贿罪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批准逮捕,羁押146天后,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方式无罪释放。

3、杜某某,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被自治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近203天后,被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方式无罪释放。

4、田某某,某外贸出口企业经理,因涉嫌走私罪被银川海关取保候审,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赵某,某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庭审后,被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6、毕某某,某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兴庆区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兴庆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的他一定会在今天的某个时候约几个好友品茶论道。

7、王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兴庆区公安分局撤案,被羁押37天。

8、王某某,某私企老板,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兴庆区公安分局撤案,被羁押37天。

9、中宁发电有限公司,宁夏第一起被以涉嫌单位受贿罪(337万)起诉的国有控股企业,庭审后,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后未再起诉。

10、杨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因涉嫌敲诈勒索、合同诈骗被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

11、王某某,某铁合金企业董事长,因涉嫌走私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12、孙某某,贺兰县某村委会主任,被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受贿罪,缓刑期间。

13、王某某,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行贿罪,缓刑期间。

14、温某某,某国有企业矿长,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受贿罪,缓刑期间。

15、王某某,内蒙古煤炭经销商,被中宁县公安局从青海刑事拘留,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间。

16、戴某某,湖南某建筑公司法人。一次被银川市检察院撤销案件,两次被银川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

17、邹某,某大学教师,因涉嫌受贿罪,兴庆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期间。

18、干某某,江西某建筑装饰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银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期间。

19、李某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督办案件,因执行法律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现处于申诉、抗诉期。

20、马某某,因故意伤害(致死)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现处于申诉、抗诉期。

21、张某某,某镇党委书记,因受贿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自首条件,量刑畸轻,自治区检察院督办案件,现处于抗诉期。

22、刘某某,涉嫌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公安部督办案件,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

23、史某某,女,兴庆区某经管站站长,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

24、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一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

25、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敲诈勒索案,固原市公安局督办案件。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

26、刘某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公文,督办案件,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候审。

27、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督办案件,宁夏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督办案件,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

28、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案,参加黑社会组织案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抽逃资金罪、窝藏罪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

29、邵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人,致重伤一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

30、何某某,涉嫌罪,故意伤害罪致死一人,致轻伤一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

31、曹某某,被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主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刑法执行期间。

32、邓某,被判处诈骗罪,涉嫌金额38万,判决金额17万,大武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法执行期间。

33、李某,某国有参股公司高管,因涉嫌受贿罪,受贿金额102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4年。刑法执行期间。

更新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