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东平

简介:管东平,男,汉族,江苏常州溧阳人,广州律师,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江苏商会会员,网络知名律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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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东平的个人经历

人物简介

       管东平原籍江苏常州人,现常住于广州,法学学士,广州资深律师,现任职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注重法律实践,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是学者型律师。同时他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他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往往不被人们所理解,但是历史和实践证明,这种独立的人格恰恰是他义无反顾从一个真理走向另一个真理的基石,也是他从一个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的台阶。

       管东平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他无怨无悔。

       管东平作为一个有爱心的律师,毕生热衷于帮助穷苦大众维护合法正当的权益,他不辞劳苦,潜心专研,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管东平律师以自己毕生的精力践行着自己的诺言: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而努力,为全中国的解放事业奋斗终生。

无与伦比的勇气、坚定如铁的意志以及超群的智慧是对其人格的高度概括,唯有此种稳固的人格、内敛的思想和集中的意志,才能使他一生的行为能不为噪音所扰, 不为流言所惑 ,不为暗流所动;最终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管东平

       他认为依法治国,是治国的根本;法治其实质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这种普世的管理方式恰恰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因此他积极主张依法治国,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主张。

       他认为法治昌则国家昌;法不存则国之乱。在任何时候,法治的力量都应该是最强有力的。任何时候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群众性“运动”都将对法治产生巨大的冲击,社会的稳定不是靠武力去维护的,不是靠暴力机器能根本解决的,唯有法治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世界的潮流很明朗,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终将被人民摔得粉碎。

 

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 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 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

 1、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包括: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某些案情复杂,事实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来说,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如果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资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及时改变检察机关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

    有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院关系不大,主要在法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的职能是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检察院的控诉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够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庭前审阅,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中听取控(检察院)、辩(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事实。那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不是定性准确等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问题、纰漏,通过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检察官沟通已经解决好了,那么就会减轻法庭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三、审判阶段:

一: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