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宣公

简介: 鲁宣公,即姬馁,为春秋 诸侯国 鲁国君主之一,是 鲁国第二十任 君主。他为 鲁文公儿子,母敬嬴,次妃,为文公所宠。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文公卒,大夫襄仲在 齐惠公默许下,杀嫡子恶及视,立 庶子馁,即宣公。宣公十八年卒,子成公黑肱立,大夫 季文子逐襄仲子归父于晋,以报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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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宣公的个人经历

基本内容

鲁宣公,即姬馁,为春秋诸侯国 鲁国君主之一,是鲁国第二十任君主。他为鲁文公儿子,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
  前任:
  鲁文公(姬兴)
  前608年-前591年
  继任:
   鲁成公

在位期间诸侯

      前608 癸丑 周匡王五年 鲁宣公元年 秦共公元年 陈灵公六年 蔡文侯四年 郑穆公20年 宋文公三年 楚庄王六年 齐惠公元年 晋灵公13年 燕桓公十年 卫成公27年 曹文公十年 杞桓公29年

  前607 甲寅 周匡王六年 鲁宣公二年 秦共公二年 陈灵公七年 蔡文侯五年 郑穆公21年 宋文公四年

  楚庄王七年 齐惠公二年 晋灵公14年 燕桓公11年 卫成公28年 曹文公11年 杞桓公30年

  前606 乙卯 周定王元年 鲁宣公三年 秦共公三年 陈灵公八年 蔡文侯六年 郑穆公22年 宋文公五年

  楚庄王八年 齐惠公三年 晋成公元年 燕桓公12年 卫成公29年 曹文公12年 杞桓公31年

  前605 丙辰 周定王二年 鲁宣公四年 秦共公四年 陈灵公九年 蔡文侯七年 郑灵公元年 宋文公六年

  楚庄王九年 齐惠公四年 晋成公二年 燕桓公13年 卫成公30年 曹文公13年 杞桓公32年

初税亩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 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 《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 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 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 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 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 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 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鲁宣公

更新日期:2024-05-17